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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办理网贷套路深

时间:2025-07-16 07:36:00

中经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近期,针对一些不法机构或者平台诱导消费者办理网络贷款的现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了“关于防范虚假宣传诱导网络贷款风险提示”,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虚假宣传诱导网络贷款的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金融监管公布了不法机构的三大套路即混淆概念误导贷款、不实承诺诱导贷款、隐瞒贷款实际成本,并对消费者提出了相关建议。

除了官方风险提示外,当前网络贷款宣传乱象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诱导消费者网络贷款是否构成违法?消费者能否追究平台责任?对于已经陷入网贷陷阱的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并摆脱债务困境?

诱贷构成欺诈

当前网络贷款中介和平台抢客激烈,信贷产品宣传成为引流的关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风险提示中指出,一些不法机构或平台通过混淆概念、不实承诺、隐瞒风险等虚假宣传手段,诱导消费者办理网络贷款,难免让消费者“中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珊珊表示,网贷平台针对网络消费贷款的宣传行为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其采用的具体宣传手段和宣传内容进行判断。如果网络平台如实宣传,未隐瞒关键交易要素,未采用误导性描述,则属于正常商业宣传行为,但如果具备以下行为的,则有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一是采用“分期缴费”“分期付款”等模糊表述替代“贷款”本质,实际上收取高于正常贷款利息的手续费,诱导消费者在未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完成线上签字或刷脸认证。

二是通过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表面数据,隐瞒高额年化利率、服务费、违约金等综合成本,利用消费者缺乏交易经验,使消费者对借贷成本产生错误的认识。

三是近年来出现一类新的诱贷形式,一些不法机构以承诺提供学习、培训、就业机会为幌子,诱使消费者通过贷款支付费用。同时在合同中设置高额退费违约金等条款,或直接以“壳公司”形式骗取费用后跑路。

四是诱导过度负债,以“低门槛”“秒到账”吸引消费者连环借贷、以贷养贷,导致债务失控。

庞姗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若机构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贷款,将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如果机构在骗取保证金等费用后跑路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监管提到的三大套路中,故意隐瞒贷款利息的伎俩非常普遍。互联网平台上通过日息、月息表面、片面数据引流贷款产品宣传很多,甚至有平台将为新客提供免息期过度渲染为“贷款没有利息”,而实际借贷成本远超消费者预期。

对此,庞姗姗认为,不公布年利率而是宣传日利率是一种常见的诱贷方式,虽然并未隐瞒利息,但通过将利息分摊到每日,使直观上的利率变低,使消费者产生贷款成本很低的假象,这种手段虽然不构成欺诈,但属于误导性的承诺。另外,不法机构或平台对约定较低的利息,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提高综合成本,使实际费用远超宣传利率,如未明确向消费者告知的,则构成欺诈。“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对贷款产品享有知情权,机构应当如实告知贷款的综合借贷成本,不论是以何种名目收取的费用,机构均应当事先进行告知,否则均属于隐瞒借贷成本。”

维权“进退两难”

目前,被诱导贷款的消费者面临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等现实困境。

庞姗姗认为,如果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官司胜率取决于当事人的证据准备程度,其中较难的是对机构误导性宣传承诺的举证。

她表示,消费者通常缺乏对于证据的留存意识,导致在审理中难以举证。案件所需时长根据地区和案件复杂程度有较大的差异,案件量大的地区审理时间较长。诉讼成本一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中诉讼费可以请求法院判处对方承担。以上费用也与诉讼标的相关,标的大的案件费用相应也会更多。除民事诉讼以外,还有双方协商退款、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介入、刑事报案等途径,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茜则表示,网络贷款不法机构或平台广泛存在于贷款中介中,虚假的宣传诱导消费者贷款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但是,从时间成本和投入来看,通过诉讼维权的成本太高了,绝大部分的消费者都不愿意这样做。对于追究不法机构或平台的责任,则主要看证据,例如贷款流程发放是否正规、资金是否来自金融机构等。

罗茜表示,老百姓被坑了都不知道贷款平台在哪儿,甚至与不法机构或平台的接触全部都是线上,被联系人拉黑可能都“断联”了。

罗茜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监管部门有所作为。比如对贷款中介或平台考虑实施牌照制度,提升门槛。同时对于助贷行为自上而下进行规范。如果是持牌经营机构,贷款业务容易划分对错和责任。但是总体上目前这块业务仍处于模糊的灰色地带。

“监管的风险警示很有必要。换句话说,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做在事前。”一位资深助贷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很多不法机构和平台实际注册的都是科技公司、信息公司或者服务公司,这些公司没有资产,也并非持牌机构。他们擅长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消费者受害去联系他们时,可能公司都注销了。更别提去打官司了,等案子判下来,公司早没了。”

(编辑:朱紫云 审核:何莎莎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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