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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电子烟更换“马甲”闯禁令!记者调查揭露隐秘销售手段

时间:2025-08-26 16:43:00

“奶茶杯”“果味滤嘴”

“中草药雾化器”

……

在五花八门的伪装之下

被明令禁售的水果味电子烟

正通过社交平台悄然流通


近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对一起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案件

提起公诉

李某某、徐某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江西省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陈虹认为,水果味电子烟禁而不绝,除利益驱动外,不少消费者还存在“果味更健康”的认知误区。应从政策、教育、情感支持等多维度共同发力,构建全面有效的监管与引导体系。










非法售卖调味电子烟获刑



2024年5月20日,抚州市临川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线索称,在辖区内发现一家店铺非法销售调味电子烟。当月30日,店主邱某投案自首(另案处理)。警方在调查邱某的销售网络时,顺藤摸瓜锁定了其上家李某某和徐某某。


经查,抚州男子李某某在深圳从事包装盒生意,遭遇经营困难,在与邻居徐某某交谈时,得知销售电子烟可获利。2023年7月起,二人通过社交媒体非法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以牟取利益。在该销售链条中,徐某某从上家处购货后转售李某某,李某某再向邱某供货。


另查明,李某某销售金额8万余元,徐某某销售金额7万余元。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显示,被查获的果味电子烟、烟弹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产品。


今年7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徐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即便持有烟草经营许可,生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检察官强调,调味电子烟因其带有各种诱人的水果口味,容易吸引青少年尝试,危害健康。且市面上私下售卖的水果味电子烟可能是“三无”劣质产品,存在多重安全与健康隐患。


此类案例并非个例。5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强调,当前国内非法电子烟屡禁不止。2024年至今,在打击非法制售调味电子烟方面,全国共查处电子烟行政案件7615起、刑事案件2470起,查获非法电子烟产品2328万个,追究刑事责任2263人。








社交电商平台仍可隐秘销售



虽然国家已明令禁止销售调味电子烟,但记者调查发现,水果味电子烟并未绝迹,而是以更隐蔽的线上销售、“熟客”模式和“暗语”交易继续流通。


记者在南昌走访多家电子烟售卖店发现,店内显著位置均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标识。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是否有水果味电子烟弹时,门店工作人员都明确表示店内销售的产品均为烟草口味。


然而,电子烟消费者李风(化名)向记者透露,其通过线上渠道仍可稳定购买水果味电子烟。商家对熟客会提供实体店信息,支持同城闪送,但生人购买时较为谨慎。


当记者添加李风所说的“渠道”微信,首次询价时,对方态度警惕,没有进行产品说明,也未透露任何线下信息。


线上平台同样“暗流涌动”。记者在电商平台上搜索“电子烟”,页面跳转到提示界面,告知“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但在社交平台和二手转卖平台更换关键词搜索“果味烟”“果味滤嘴”,就会出现大量相关电子烟笔记内容,不少用户在笔记或评论区兜售。记者询问购买方式,均被要求添加微信等“私域”渠道交流。


添加多名卖家后,对方迅速发来明码标价的电子烟文档,促销手段多样,如“买四送二”“购五送烟杆”。其朋友圈频繁使用“补口粮”“弹空了”等暗语,并用“水果蛋”“火因弓单”等“黑话”替代电子烟相关表述。


记者在卖家处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电子烟主要分为换弹式和一次性两种类型。在购买换弹式水果味电子烟时,卖家通常会提供品牌原装和“通配”两种选择。“通配”即第三方生产、能与某些品牌兼容的产品。


盛义(南昌)律师事务所黄兴龙律师介绍,网上销售“通配”烟杆或水果味烟弹大多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已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将面临“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这类“通配”产品通常未进入国家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逃避监管溯源,多为“三无”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尼古丁超标等安全隐患。









披上“草本雾化器”外衣仍属电子烟



值得关注的是,如今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宣称“植物提取无刺激温和配方”“可清利头目舒缓疲劳”的草本雾化器,其外观和使用方式与电子烟极为相似,且搭配各类水果味液仓。


记者咨询线上专卖店客服,对方坚称其产品“不属于电子烟”,是经过低温萃取加工而成的医用级装置,医疗资质齐全。


那么,此类雾化器真如客服所说不属于电子烟吗?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24年专门印发的《关于新型电子烟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不含烟碱成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产品,依照电子烟的规定管理。该类假借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名义生产、销售的不含烟碱成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使用方式的草本雾化器,属于电子烟。


“这类草本雾化器与正规医用雾化治疗设备是有显著区别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孙龙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使用的医用雾化治疗设备及其制剂,均需要有深入的分子生物学机制验证、严谨的临床试验和药品审批流程,主要用于治疗哮喘、慢阻肺等呼吸系统疾病。而市面上的草本雾化器,商家宣称的“0 尼古丁、植物提取无刺激”毒理学研究几乎空白,并缺乏循证医学证据支持。


“中医常说肺为‘娇脏’,对外界刺激极为敏感。无论是长期接触或是短期大量吸入未经验证的化学添加物,都是导致过敏性肺炎及肺纤维化的极高风险的行为。”孙龙华医生说。


黄兴龙律师表示,电子烟主要判定依据是,是否产生气溶胶供人吸食(包括抽吸、咀嚼、鼻吸等方式)。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专家:多方共同构建监管体系



“普通卷烟气味太冲,这种水果味电子烟‘温柔’多了。”黄宁(化名)向记者透露她的购买经历,她通过微信渠道持续购买水果味电子烟,对果味电子烟禁售规定并不了解。


“针对价值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群体应开展‘尼古丁素养教育’,摒弃单纯的恐吓式宣传,帮助他们认清健康行为与自身价值观之间的冲突。”陈虹表示,社会层面需提供专业戒烟服务,如短信戒烟提醒计划,并培训学校心理教师识别、干预电子烟使用问题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电子烟全流程追溯系统,实施零售许可电子围栏措施,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压缩非法销售空间。


黄兴龙律师建议,应当整合各方力量,打造电子烟共治格局。持续开展“清朗行动”,通过屏蔽违规关键词、打击暗语交易等方式规范网络环境;鼓励公众举报非法销售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同时,推动学校、家庭、社区协同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健康消费观念,从多维度筑牢防护屏障。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魏雨欣 记者刘宇琦)

编辑:范蕾萌

校对:王小明

复审: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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