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半岛都市报城阳新闻】
一般而言
在学校就读的学生
无法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若是高中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
年满16周岁的情况下外出打工
高中生与用工单位之间
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小张是某县的学生,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前往北京打工,在某饭店后厨帮工。半年后某日,小张在工作中手被切伤,未继续上班。
小张主张其在工作期间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对此予以否认,称小张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就业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小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饭店不服诉至法院。
【案情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饭店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饭店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接受该饭店经营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
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继续缴纳高中学费,并保留了高中学籍。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半年的时间范围内持续性地向某饭店提供劳动,某饭店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且支付工资的数额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上述期间,张某接受某饭店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张某的主体资格问题,张某在某饭店工作期间虽保留有高中学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时间在某饭店工作,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且张某入职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认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某饭店虽主张张某的实际年龄与户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某饭店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某饭店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与用人单位之间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关键在于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
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
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在校学生虽然还具有学生身份,但其具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持续性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非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短期实习,应当认定为其以就业为目的。
2.在校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校生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相应的工作安排,其劳动过程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奖惩,应当认定为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3.用人单位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和具体数额具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依约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为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无论是否是在校学生
在入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 山东高法
责任编辑 葛梦杰 徐成媛
一 审 张彤
二 审 高勇男
三 审 律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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